第十七条

有效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

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中小学校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终止办学时,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