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学校建设和使用提供完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依法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道路、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障配套设施正常接入和使用。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道路、排水等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小学校建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