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