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