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