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城镇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