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供热管网沿途及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