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供热管网沿途及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