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供热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对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保证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对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热用户及时消除。供热单位应热用户要求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