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已过保修期但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保修期满已与供热单位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二)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界,未安装热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外(含热计量表和锁闭阀)的供热设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三)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