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设计、损坏或者拆除、移动、增设城镇供热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者擅自并网,改变城镇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镇供热设施上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

(四)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温控装置等;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热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未达标准的,自行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