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供热用热诚信管理体系,将供热单位、热用户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