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热费。逾期未交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发出书面催交通知书。经催告热用户仍不交费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供热单位依据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

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交仍拒不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