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热费。逾期未交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发出书面催交通知书。经催告热用户仍不交费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供热单位依据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交仍拒不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