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具备分户条件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交付基本热费。

热用户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单位按全额追缴热费;未办理停止集中供热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供热单位不予减免热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