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激励约束、合理补偿、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公布供热价格构成,举行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热用户、供热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供热价格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内共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住宅小区内共用供热设施日常维护运行、设备维修、二次增压产生的水电费等)应当计入供热成本。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