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供热期内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原因预计停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热用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经热用户同意,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