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当进行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并提前告知热用户。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抢修供热设施故障,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建立服务信息系统,满足热用户查询、咨询、预约、投诉、交费等业务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