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以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可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