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