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