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