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二节 白蚁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在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公共建筑在维修加固、保护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