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在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公共建筑在维修加固、保护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