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产业培育,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鼓励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