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形态塑造、产业协同和要素流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镇村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