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绿化景观,确保植物正常生长需要和绿地功能。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公园绿地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