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园林绿地上的树木。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养护。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植物病虫害、外来物种侵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