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完善急救医疗资源的配置,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德阳、眉山、资阳及周边城市的社会急救医疗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成德眉资区域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