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