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或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