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将120救护车出卖、转让、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