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将120救护车出卖、转让、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