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可以配置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用于患者院间转运和运送血液、器官、标本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派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非紧急情况,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