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急危重症患者系医疗救助对象时,其急救医疗费用由院前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