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和运行;

(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经费补贴;

(三)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所需经费;

(四)社会急救医疗车辆、车载设备和器材、相关设施的配置和更新;

(五)社会急救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六)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培训;

(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

(八)其他社会急救医疗事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