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车站、旅游景区(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应急预案,加强医疗急救保障,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将捐赠的自动体外除颤仪优先配备给学校、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点)、大型商场、大型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