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需要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的,可以拨打120医疗呼救专线进行电话呼救,并可以给予现场援助。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等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引导社会参与救助机制,对在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