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卫生健康、经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急救信息交换和联动救援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必要时,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可以与公安治安、消防救援、公安交通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及时通知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因情况特殊,急救人员无法进入住宅等施救现场开展医疗急救服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