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急诊科(室),建立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和首诊负责制,做好院前院内救治衔接,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和流程对患者实施快速、有效的收治,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