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驶离驻地。调度指令涉及疑似传染病等有特殊防护要求的,社会急救医疗人员应当按照防护要求着装,并在三十分钟内驶离驻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