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调度员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记录患者的病情、地址以及呼叫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初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