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调度员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记录患者的病情、地址以及呼叫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初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