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急救指挥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医疗急救物资的储备工作,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汇总、统计、储存和上报工作;
(二)设置120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和120指挥通讯系统,建立和完善社会急救医疗智慧信息平台,二十四小时受理呼救,呼救录音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承担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急救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承担社会急救医疗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管理的事务性、指导性工作,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社会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授权可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调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工作,接受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指导和指挥调度,建立辖区内急救网络并统筹纳入市级网络,履行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