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的统筹与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指挥分中心。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单独设置。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由符合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标准的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急救站等组成。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录。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