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