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花儿的保护传承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花儿保护传承发展机制;(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花儿保护传承工作;(三)设立保护传承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