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花儿的表现形式或者演唱技艺;

(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