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花儿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花儿的调查、抢救、记录、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展示、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花儿交流、花儿宣传及刊物出版发行的资助;
(四)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五)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六)花儿展示基地、传习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七)对花儿保护、传承、传播、创作、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八)对有影响的花儿歌手和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展演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九)对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