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作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