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细化、完善相关报告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