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决算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专项债务表,反映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期限、利率等情况;报送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