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