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及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