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