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预计余额、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