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乡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及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